出处或释义:古代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
详细解释:
古代刑罚名。在犯人面部刺字,发配边远地区。
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刺配之法二百餘条,其间情理轻者,亦可復古徒流移乡之法,俟其再犯,然后决刺充军。”《元典章·刑部七·诸奸》:“ 山南 江北道 廉访分司官先将 郑青 面刺‘犯姦二度’四字,将本人转发 金场 运司收管,配役本省,不见犯姦刺配通例。”《水浒传》第七回:“﹝ 林冲 ﹞怎敢恶了 高太尉 ?轻则刺配了他,重则害了他性命。” 吴晗 《灯下集·刺配》:“受到刺配刑罚的人,到配所后还得服劳役。”
释义:[ cì ]
1.用有尖的东西插入:~绣。~伤。~杀。
2.暗杀:~客。被~。行~。
3.侦探,打听:~探。
4.用尖锐的话指出别人的坏处:讽~。讥~。
5.尖锐像针的东西:芒~。鱼~。~丛。
带刺名字: